珍爱生命,远离毒品。为筹毒资,被告人黄进五将他人放置在旧屋内的两台电刨机、一台电钻机及一台电圆锯、一台砂磨机盗走,后销赃并消费完毕。日前,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,判处被告人黄进五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2012年9月5日,被告人黄进五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阮寺村阮屯被害人的旧屋内,将被害人放置在旧屋内的两台电刨机、一台电钻机及一台电圆锯、一台砂磨机(共价值人民币850元)盗走。后销赃得人民币250元,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。另查明,被害人至今仍在旧房子居住、生活。被盗的两台电刨机、一台电钻机及一台电圆锯,公安机关已收缴,并于2012年9月28日返还给被害人。2012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是在掌握被告人黄进五涉嫌盗窃的情况下,将被告人黄进五传唤到案的,并于同日决定对被告人黄进五强制隔离戒毒两年。上述事实,被告人黄进五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,并有书证到案经过、户籍证明、情况说明,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、辨认笔录和照片,被害人黄可更的陈述,证人的证言,现场勘查笔录、现场图、现场照片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,足以认定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,被告人黄进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盗窃罪,应受刑罚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进五犯盗窃罪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被告人黄进五因吸毒而入户盗窃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到案后被告人黄进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继续追缴被告人黄进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,上缴国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。(文中人名均为化名)